关于建德市洋安初级中学2025年食堂设施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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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市 | ****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市洋安初级中学****年食堂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日期:****-**-**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砚知商贸行(个体工商户)
地址:安徽省*****里塘社区颍河路与铜陵北路交口家天下花园商业街**栋***号商铺
被投诉人*:****市洋安初级中学
地址:****市洋溪街道仙岩路洋安初级中学
被投诉人*:****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市新安江街道金色阳光*幢*楼
相关供应商:****
地址:****市洋溪街道(老车站对面)
*、基本情况
投诉人****砚知商贸行对****市洋安初级中学****年食堂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经对本次****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在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声明采购标的“电煮面炉连柜座”的制造商为“广州杰冠****制造有限公司”。投诉人以“经查询,广州杰冠****制造有限公司不存在”为由,主张****提供的声明函内容不实,进而主张****投标无效。经审查,“广州杰冠****制造有限公司”实际不存在。****中标产品为电煮面炉连柜座(杰冠),实际制造商为“广东杰冠****制造有限公司”。****在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制造商”*栏中,填写的制造商名称“广州杰冠****制造有限公司”不准确,确属瑕疵,本机关予以指正。投诉调查处理阶段,经始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广东杰冠****制造有限公司属于工业小型企业。前述声明函内容(制造商名称)瑕疵,不影响中标产品的制造商及其企业类型的确定,进而不影响声明函的有效性。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被投诉人质疑答复“......属于笔误,不影响供应商有效竞争”并无不当,对投诉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市洋安初级中学****年食堂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第(*)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市财政局
****年**月**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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