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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黔0302破1号关于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遵义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的公示

土地矿产 2025-06-06 纠错
项目编号: COAMC桂-2024-A-08-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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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黔****破*号关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年*月*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向管理人送达《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确认函》、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和《中国新闻》报刊公告*页,载明:*******日,农商行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广西分公司”)签订了编号为*****桂-****-*-**-***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农商行****市如安贸易有限公司**户借款人享有的主债权及从权利*并转让给了东方广西分公司****年*月**日上述债权转让通过《中国新闻》报刊进行了公告,受让人东方广西分公司已按照转让协议约定足额支付了债权转让价款并通知管理人从通知之日起与东方广西分公司对接农商行对****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路鸿公司)的债权清偿等事宜。

(****)****破*号《民事裁定书》已裁定农商行对金路鸿公司享有*,***,***.**元担保债权,该债权在金路鸿公司位于****市****区石佛路**地块*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遵市国用(****)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第*****条、*****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之规定,农商行向东方广西分公司转让了对****市如安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该债权中****市如安贸易有限公司为债务人,金路鸿公司对债务人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并提供金路鸿公司名下位于石佛路**地块进行抵押担保。基于上述事实和证据,农商行对金路鸿公司的债权由东方广西分公司享有,请东方广西分公司立即与管理人对接分配事宜。

债权人、债务人如对上述债权转让事宜有异议的,请在本公示后*天内提出,异议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送达管理人。

通知人:****市金路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〇**年*月*日

管理人联系地址:****省****市汇川区苏州路交投大厦**楼

联系人:李律师,***********。

附件:*、《债权转让确认函》;

*、《债权转让通知书》;

*、****年*月**日《中国新闻》***、***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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