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渝05强清40号重庆智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清算组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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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清算组
通 知 函
(****)****强清字第***号
****:
****公用事业建设有限公司:
香港****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谭颂良:
公司董事谭颂良、唐应枢、韦家祥、林秉昆、贾理权:
****市第*中级人民法院以(****)渝**清申**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公用事业建设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案,并以(****)渝**强清**号《决定书》指定****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清算组收到****市第*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决定书后,积极开展工作,认真履行清算组职责。
清算组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了****的工商登记资料,但无法获取前述公司及人员的有效联系方式,现清算组向****、全体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发出如下催告通知:
*、****、法定代表人谭颂良、股东****公用事业有限公司、香港****有限公司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年*月**日上午**点在****财富金融中心**楼(地址:****市****区财富大道*号****财富金融中心*****层,联系人****,联系电话***********)移交****的财产、印章、营业执照、账簿、文书、合同、职工名册等与****的所有资料。
*、****及法定代表人谭颂良、股东****公用事业有限公司、香港****有限公司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于****年 *月*日上午** 时**分在****财富金融中心**楼(地址:****市****区财富大道*号****财富金融中心*****层)列席第*次债权人会议。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或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妥善保管并向清算组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等资料,如实回答询问。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导致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相关义务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请慎重对待!
****清算组
****年*月 **日
附:受理民事裁定书。
指定清算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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