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宁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化工新材料园区曙光路(鸿雁路-鸳鸯湖铁路专用线,现为绍兴路西端与盐城路交汇以西)部分道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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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项目编号:*************
标的名称 | ****宁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鸿雁路-鸳鸯湖铁路专用线,现为绍兴路西端与盐城路交汇以西)部分****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 *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标的所在地区 | ****回族自治区&**;****市&**;****市 | 资产类别 | 其他 |
*、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标的名称 | ****宁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鸿雁路-鸳鸯湖铁路专用线,现为绍兴路西端与盐城路交汇以西)部分**** | ||
标的描述 | 标的系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西段(现绍兴路西端与盐城路交汇以西)部分****(含道路绿化带土方工程),不含给水、排水及其附属设施,曙光路西段长***.**米,详见《资产转让清单》,转让范围及实物现状以现场踏勘确认为准,《资产转让清单》仅供参考。 | ||
标的所在位置 |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鸿雁路-鸳鸯湖铁路专用线,现绍兴路西端与盐城路交汇以西) | ||
转让底价 | ***.** *元 | ||
评估报告文号 | 中和评报字(****)第*******号 | ||
评估基准日 | ****-**-** | ||
重要信息披露 | 据评估报告载: *、根据入园企业建设用地需要,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鸿雁路-鸳鸯湖铁路专用线)及*侧绿化带,该道路原名称“化工新材料园区Ⅱ区*号路”,根据****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年第*次主任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已由宁东规划建设土地局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出让,现该道路***.**米已被入园生产企业圈占使用。 *.本次评估现场核查时,曙光路西路段主路面和*侧绿化带均已由企业围墙圈起,并改造与相临厂区连成*片,原有资产状态已发生改变。评估人员对照竣工图、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资料,对资产的数量和状况进行现场核查,申报工程内容、工程量与工程图纸资料相吻合,与实际情况基本相符。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姚先生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宁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 |||
行为批准机构 | ****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 | |||
评估备案机构 | ****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局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对应的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个工作日**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间前往标的现场踏勘标的物(标的踏勘地点、时间请意向受让方与转让方提前沟通),确认转让范围及实物现状后与转让方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或由此产生的*切风险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凭已签订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报名事宜。标的踏勘地点、时间请意向受让方与转让方提前沟通。 *、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有*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互联网****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在****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及附件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本公告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扣除的情况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意向受让方须通过向转让方咨询、查阅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的现状所涉及的*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意向受让方应当到现场对转让标的现状进行充分了解,转让标的移交时均以现状为准进行交接。意向受让方*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同意按照转让标的现状与转让方进行交接,并愿承担*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交易涉及款项,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否则将视为违约。 *、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外,本次交易及过户所涉及*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 *、自受让方全额交纳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转、受让双方在现场进行标的移交,移交后标的资产涉及的相关费用及责任(含标的资产的安全及环保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资产的使用、处置相关事宜由受让方与土地使用权人****宝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转让方、重庆联交所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本次转让价格为含税(增值税)价。按税务相关规定,转让方出具增值税发票。 **、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项目的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转让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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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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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 *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披露期满后第*个工作日**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个工作日为*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 | 联系电话 | *********** |
附件下载:
资产转让清单_******
现场踏勘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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