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接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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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关于开展京津冀“*+*”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
带量联动接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
(项目编号:**-******-*)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号)、《****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号)、《京津冀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工作意见》(京医保发〔****〕**号)等文件要求,推进京津冀药品联合采购工作,经联盟地区医疗保障部门研究决定,开展京津冀“*+*”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采购(项目编号:**-******-*、**-******-*、**-******-*)接续工作,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承担联盟采购日常工作并负责具体实施。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采购主体
联盟地区有相应药品采购需求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均应参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汇总其代管或实行统*采购药品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机构采购量);其他医保定点社会办医药机构按所在联盟地区相关规定自愿参加。
*、采购周期
本次药品带量联动接续采购周期*年,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由联盟各地区确定。到期后联盟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采购期限。
*、采购方式
经公平竞争审查,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带量联动、双向选择。即依据采购主体使用需求,参照市场总体价格水平、综合质量等因素,联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带量采购价格,对申报价格明显高于同品种名称其他申报产品的开展价格谈判,确保申报产品间保持合理价差,通过购销双方相互选择,确定中选产品。
*、企业申报要求
(*)申报企业资格
提供药品及伴随服务的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国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的境内代理人,在质量标准、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企业信用等方面达到本次集中采购要求的均可参加。本项目所称的代理人,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境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境内代理人管理规定,是指取得我国药品注册证书的境外持有人依法指定,代表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
(*)其他申报要求
*.申报企业须确保在采购周期内满足联盟地区中选药品的采购需求,包括协议采购量以及超过协议采购量的部分。
*.申报企业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遵守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报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并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技术指导文件组织生产。
*.申报企业未被列入当前《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
*.同*药品注册证的产品不得委托不同企业申报。
*.本次集中采购供应的药品,应是临床常用包装。
*.在采购品种范围但尚未获得国家医保编码(**位药品代码)的药品,应及时申报获取。
*.申报产品须符合药监和医保部门关于药品追溯码管理要求,药品外包装须印制药品追溯码。
*.带量联动接续采购工作依托“京津冀医药联合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申报企业须及时关注平台通知,并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操作。
*、采购要求
(*)采购周期内,采购主体应确保完成协议采购量,并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在此基础上,采购主体可按所在省份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非中选产品。
(*)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当年协议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采购周期内,如其他省级或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价格、挂网价格比本次带量联动接续采购中选价格低的,实行价格联动。如联盟省份医药机构实际采购价格比本次带量采购中选价格低的,相应医药机构按照该省相关要求可就低开展采购。
(*)采购周期内,如中选产品批件信息更新,中选资格及中选价格维持不变。
(*)中选企业未申报的产品(含新获批产品)、未中选企业的产品均视为非中选产品。采购周期内,中选企业非中选产品(境外企业中选后如在国内设厂生产,并获得同品种产品批件,视同中选企业非中选产品)接受该企业中选产品参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的限价,经企业申请,可作为中选产品挂网。未中选企业非中选产品接受同品种最高中选价参照药品差比价规则确定的限价,经企业申请,在集采执行结果考核时不视为非中选产品。
(*)采购周期内,非中选产品按照企业确认的供应价格确定风险提示处置措施,以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的*.*倍为黄标价格,以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的*倍为红标价格。中成药以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倍为黄标价格,以同品种最高中选价折算日均治疗费用的*倍为红标价格。
(*)若企业存在未如实填报信息或者不履行供应承诺影响到临床使用,经查实,视为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联盟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属地中选结果执行及配套政策等。
(*)如遇国家政策和联盟集采政策或挂网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工作流程
(*)产品信息维护及历史中选价格填报
申报企业登录平台维护药品信息,在“*+*接续-历史价格填报”页面填报申报产品在各省级或省际联盟带量采购的中选价格和最低挂网价格。价格以人民币填报,单位为“元”。
产品信息维护时间:****年*月**日-*月**日
历史中选价格填报时间:****年*月**日-*月**日
历史中选产品最低中选价格公示时间:****年*月**日-*月**日**:**
(*)供应区域选择
申报企业登录平台,在“*+*接续-供应区域选择”页面查看参与本次接续工作的联盟省份,并选择供应区域。
供应区域选择时间:****年*月**日-*月**日
(*)采购主体历史采购信息收集和采购需求量填报
联盟地区收集属地采购主体的历史网上采购价格和对应采购量,具体到厂家、规格和包装。采购主体登录平台,参考历史采购量,填报未来*年的采购需求量,具体到厂家和规格。为确保数据填报工作的严肃性、准确性,采购主体填报相关数据时,须上传经书记、医疗机构院长或医药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承诺书。原则上将采购主体填报的全部采购需求量作为本次带量联动接续采购的采购需求量。
历史采购量和采购需求量填报时间另行通知。
(*)供应价格填报
申报企业结合采购主体的采购需求量,确定供应清单并填报供应价格。同品种名称产品仅需选择任*规格包装填报供应价格(以人民币填报,单位为“元”,小数点后保留*位),其他规格包装产品价格参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确定(单位为“元”,*舍*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位)。供应价格为申报企业的实际供应价,应包括税费、配送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
对于全国各省级或省际联盟带量采购项目中选产品,企业填写的供应价格不得高于该产品中选价格及全国各省市挂网价格中的低值。
对于全国各省级或省际联盟带量采购项目均未中选产品,供应价格不得高于同品种名称所有历史中选产品最低中选价格中的最高价格及全国各省市挂网价格中的低值。
在市场竞争充分、供应稳定的情况下,对供应价格明显高于同品种其他申报产品的,采购中心将组织谈判组与申报企业进行价格谈判,谈判成功的价格确定为供应价格,谈判失败的视为非中选产品。
供应价格填报时间和价格谈判时间另行通知。
(*)申报企业与采购主体双向选择,确定中选产品及协议采购量
申报企业针对采购主体的需求量,结合自身供应能力,进行供应意向确认。对于申报企业确认供应的,选择成功。对于申报企业拒绝供应的按非中选产品处理,对应需求量作为待分配量,由采购主体重新分配给同品种其他申报产品。如分配给既往轮次确认供应的申报产品,原则上企业不可拒绝供应,即选择成功;如分配给既往轮次未分配需求量的申报产品,申报企业继续进行供应意向确认。采购主体可进行多轮次分配需求量,直至所有采购需求量完成双向选择。
(*)签订协议,执行网上采购
采购主体、选择成功的申报企业、申报企业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签订购销*方协议。协议要明确品种、数量、价格、供货时限、付款程序和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采购主体应按属地医疗保障部门要求,严格执行药品网上采购。属地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管,对不按规定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的医药机构,在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医保总额指标制定、定点协议管理考核、医药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采购协议签订后,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不得再订立背离采购协议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提出除采购协议之外的任何利益性要求。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期等由属地医疗保障部门确定。
*、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天津陈塘科技商务区服务中心*楼(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号)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服务时间:*:**-**:**,**:**-**:**,节假日除外。
附件:京津冀“*+*”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带量联动接续采购品种目录
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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