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溪县大宁河干流及支流32个清淤疏浚河段产生的可利用砂石资源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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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县大宁河干流及支流**个清淤疏浚河段产生的可利用砂石资源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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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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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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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县大宁河干流及支流**个清淤疏浚河段产生的可利用砂石资源出让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 *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标的所在地区 | ****市&**;市辖区&**;渝中区 | 资产类别 | 物权/其他 |
*、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标的描述 | |||
标的所在位置 | |||
转让底价 | ****** *元 | ||
计量单位 | 数 量 | ||
是否存在租赁 | |||
是否存在质押 | |||
评估报告文号 | 重众力资评报字[****]第***号 | ||
评估基准日 | ****-**-** | ||
重要信息披露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转让方名称 | ****县水利局 | |||
行为批准机构 | ****县人民政府 | |||
评估备案机构 | ****县财政局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标的系****县大宁河干流及支流**个清淤疏浚河段产生的可利用砂石资源出让,清淤疏浚河段共计**个(大宁河干流****段**个、东溪河*个、后溪河*个、汤家坝河*个、*溪河*个),清淤河段长度共计***.****,清淤疏浚总量****.*****,具体详情见《资产评估报告》,标的评估值*******元,拟按现状以不低于出让底价*******元协议或****整体出让。 信息披露期满后第*个工作日**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若挂牌期满只有*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互联网****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为保护出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出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出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联交所服务费后,出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在****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出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经营权出让合同生效且出让方结清****联交所服务费后,可凭经营权出让合同到****联交所办理交易保证金退还事宜,自资料提交齐备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由****联交所原路径全额无息返还,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本次出让的疏浚砂综合利用量是根据《****县河道清淤疏浚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县河道清淤疏浚项目疏浚砂综合利用实施方案》进行的测算,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受河势变化等影响,如其实际的利用量与综合利用方案论证的量不同,以及实际作业时间受限等,转让方可能无法完全按照疏浚砂综合利用方案的利用量进行移交标的,由此带来的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现状、瑕疵及有关政策规定,若决定受让,须在报名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出让方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保证金外,出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 *、受让方须在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联交所服务费*次性支付至****联交所指定账户。****联交所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县大宁河干流及支流**个清淤疏浚河段产生的可利用砂石资源出让网络****实施方案》。 *、本标的由出让方负责于****年**月起至****年**月**日止移交,按年计划清淤疏浚的河段和量分别在对应的白鹿、半溪、分泉、谭龙洞和土城堆料场进行现场移交。移交限满或砂石移交完毕,交易合同自动终止。受让方投建的设施设备在交易合同终止后**日之内自行处置,若受让方未按时处置的,则由出让方全权处置,所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本次交易为保护第*方合法权益,疏浚砂利用范围内的土地、道路以及地上附着物的使用和补偿由受让方与权属所有者或使用者自行协商解决,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疏浚砂利用过程中与村社涉及的运输、堆放等问题,由受让方自行负责解决;在疏浚砂利用过程中与其他利益关系人发生的民事纠纷和民事赔偿责任,由受让方自行负责解决和承担;因作业与涉河群众产生的矛盾纠纷(涉河群众的土地、住房安全等),由受让方自行解决和承担相关责任。 **、若因政策性变化原因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转让无法正常进行疏浚砂移交,确需终止交易合同的,受让方应根据相应的批文时间退场,由此给受让方造成的损失另行协商解决。 **、本次出让价款出让方只开具非税收入*般缴款书(收据),在此提醒各意向受让方注意。 **、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联交所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项目的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县大宁河干流及支流**个清淤疏浚河段产生的可利用砂石资源出让项目网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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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供应商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意向受让方未列入“信用中国”网(***.***********.***.**)“失信惩戒对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行政处罚”。意向承租方需将在上述网站查询的结果打印(查询时间截止日不早于报名前*日)并加盖公章后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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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 *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披露期满后第*个工作日**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个工作日为*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刘熊琳 | 联系电话 | *********** |
标的名称 | 转让底价/租赁底价(*元) | 保证金(*元) | 标的类型 | 标的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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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大宁河干流及支流**个清淤疏浚河段产生的可利用砂石资源出让 | ****** | *** | 其他 | 报名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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