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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回灵山县宏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4842.04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土地矿产 2025-05-15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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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县宏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批复如下:

*、同意收回并注销你公司位于****县*海街道*里工业园(原****县治安拘留所)、****县*海街道*里工业园,不动产权证号为桂(****)****县不动产权第*******号、桂(****)****县不动产权第*******,面积共计*****.**平方米的****

*、同意补偿你公司****元(含县司法局与你公司签订代建协议,建设*海司法所、平南司法所业务用房以及****县社区康复中心业务综合楼所需资金;****县社区康复中心往年建设未结工程款),最终补偿金额以结算为准

*、由你公司负责解决好收回地块中涉及到的债权、债务、抵押、租赁等问题,所需费用由你公司负责。

****县自然资源局

*******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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