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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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铜城综罚先告字〔****〕第*号
当 事 人:胡志弘(身份证号******************)。
住 所: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号王府花园*栋****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条第*款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条第*款之规定,本机关对你涉嫌在*********中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 ****年*月至****年*月期间,在大龙*****吨****的实施中,项目建设单位****贵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于****年*月*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施工合同中你代表****在委托代理人栏签字,但你与****及其黔****分公司无劳动合同或者公司股东等关系,也未得到相应授权,且合同签订后由你具体负责了项目施工。上述事实应认定为你存在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的行为,根据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条第*款第(*)项规定,该行为属于挂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条第*款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条第*款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条第*款和《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条第*款之规定,现根据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条第*款第(*)项、第**条第*款第(*)项、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鉴于无依法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法处以工程合同价款*分之*罚款。鉴于你在项目尚未完工的情况下就被清退,项目尚未结算,故工程合同价款按照项目施工实际产生的工程款项计算,项目实际收到并用于工程支出的各类款项共计*******.**元(扣除了退还给肖君君的*******元),则罚款金额为******.**元(计算方式为*******.**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条的规定,你公司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条、第***条的规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公司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公司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年*月**日
本机关详细地址: ****市*山区香樟路产业园*号楼
联系人:刘慧怡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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