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南京国泓海上风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徐志超、王剑等六位债务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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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年*月**日,****作出(****)苏****破*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解峰对****国泓海上风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年*月**日作出(****)苏****破*号决定书,指定****宁联律师事务所与中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
原告****国泓海上风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志超、王剑、****鸿铭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泷澈商务咨询中心、华悦晨、颜桂芳股东出资纠纷*案,****市****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王剑、徐志超、****鸿铭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泷澈商务咨询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日内向原告****国泓海上风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款****元;
*、被告华悦晨、颜桂芳对上述第*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原告****国泓海上风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公告费***元,合计*****元,由被告徐志超、****鸿铭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泷澈商务咨询中心、王剑、华悦晨、颜桂芳共同承担。
被告华悦晨不服*审判决,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做出(****)苏**民终****号裁定书,裁定同意华悦晨撤回上诉。
因被告徐志超、****鸿铭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泷澈商务咨询中心、王剑、华悦晨、颜桂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市****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国泓海上风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强制执行,案号为(****)苏****执****号。
****年**月**日,****市****区人民法院区作出(****)苏****执****《执行裁定书》(债权本金********元),本案执行到位*****.**元,收取执行费*元,因被告徐志超、****鸿铭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泷澈商务咨询中心、王剑、华悦晨、颜桂芳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的强制执行。
提供的文件:*.(****)苏****破*号《民事裁定书》
*.(****)苏****破*号《决定书》
*.(****)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苏**民终****号《民事判决书》
*.(****)苏****执****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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