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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南京国泓海上风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徐志超、王剑等六位债务人的债权

拍卖出让 2025-05-29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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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日,****作出(****)苏*****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解峰对****国泓海上风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年***日作出(****)苏*****号决定书,指定****宁联律师事务所与中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

原告****国泓海上风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志超王剑****鸿铭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泷澈商务咨询中心华悦晨颜桂芳股东出资纠纷*案,****市****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王剑、徐志超、****鸿铭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泷澈商务咨询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日内向原告****国泓海上风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款****元;

*、被告华悦晨、颜桂芳对上述第*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原告****国泓海上风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公告费***元,合计*****元,由被告徐志超、****鸿铭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泷澈商务咨询中心、王剑、华悦晨、颜桂芳共同承担。

被告华悦晨不服*审判决,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做出(****)苏**民终****号裁定书,裁定同意华悦晨撤回上诉。

因被告徐志超、****鸿铭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泷澈商务咨询中心、王剑、华悦晨、颜桂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市****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国泓海上风电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强制执行,案号为(****)苏********号。

********日,****市****区人民法院区作出(****)苏********《执行裁定书》(债权本金********元),本案执行到位*****.**元,收取执行费*元,因被告徐志超、****鸿铭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泷澈商务咨询中心、王剑、华悦晨、颜桂芳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的强制执行。

提供的文件:*.****)苏****破*号《民事裁定书》

*.(****)苏****破*号《决定书》

*.(****)苏****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苏**民终****号《民事判决书》

*.(****)苏****执****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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