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若出现任何违约行为,交纳的保证金原则上应首先冲抵其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依据公告要求或合同等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意向受让方经本所确认为受让方后,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署交易合同,且逾期时间超过*个月的; *.交易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个月的; *.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挂牌申请人或本所损失的; *.意向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意向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意向受让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 **.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的,没收的保证金优先用于抵扣受让方和挂牌申请人应支付的服务费用;余额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