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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财采购决202516)

处罚公告 2025-05-27 纠错
项目编号: JM-2025-03-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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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详情
  • 项目进度

正文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决定书(长财采购决******)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市看守所****采购项目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市兴盛****有限公司

地址:****市南关区平泉小区*期*号楼****房

被投诉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省****市南关区华新街***号****市政务服务中心

被投诉人*:****市公安局

地址:****市*道区兴隆大路****-****号****公安监管中心

相关供应商:****

地址:泰州市泰高路***号柳莺苑**幢

*、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投诉,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市兴盛****有限公司在本次招投标评审过程中受到不公正评分待遇,关于技术服务部分的主观评分公正性,我们提出严重质疑,郑重要求公开所有评审打分情况。

投诉事项*:****提供虚假的中小型企业声明函。

投诉请求:公示本次招投标评审委员会的打分情况,依法重新组织评审;取消中标供应商中标资格。

*、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投诉事项有关材料、招标文件、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评审报告及所有评委打分汇总表,现查明事实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本机关经审查相关书面材料认为,评审过程并未发现违法违规的行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本机关经审查相关书面材料,结合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发展改革委出具的书面《认定意见》,无证据证明****提供的《中小型企业声明函》为虚假。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依法驳回投诉。

*、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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