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财政局关于对****处理处罚公告
发布日期:****-**-** **:**|发布单位:****区财政局|阅读次数:
*、*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 称:****
当事人类型: 代理机构
*、违反*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年*月*日,“****项目”在****区财政局备案通过的《****区****实施计划备案表》中的“采购计划总金额”(最高限价)为***.**********。****年*月**日,该公司在“****省****网”发布该项目****采购公告,公告和采购文件中显示的该项目最高限价均为*******。其后由该公司发布的该项目(*次)更正公告未对前述最高限价进行更正。****年*月**日,该公司发布该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为****,成交金额为***.******,超出该项目备案的“采购计划总金额”(最高限价)。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之规定。
*、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第*款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实施条例》第***条第*款、《****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处理结果
警告、并处罚款****元。
*、处理日期
****年**月**日
执法机关:****区财政局
发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