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您还未登录。成功注册登录后,将可查看更多信息
登录 立即注册 还未注册?
返回首页
分站:
河南 山东 北京 上海 江苏
更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产权交易 2025-05-26 纠错
业主 单位

联系电话:查看
代理 单位

联系电话:查看
  • 公告详情
  • 项目进度

正文

****
  第***条 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
  (*)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第***条 为非法集资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为非法集资设立的网站、开发的移动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应用,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第***条 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第***条 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第*章 法律责任
  第**条 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以上*倍以下的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条 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条 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第***条 对依照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由有关部门建立信用记录,按照规定将其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条 ****提供者未履行对涉嫌非法集资信息的防范和处置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条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未履行防范非法集资义务的,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第***条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拒绝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的,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阻碍调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依法给予处分:
  (*)明知所主管、监管的单位有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
  (*)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对非法集资的防范职责,或者不配合非法集资处置,造成严重后果。
  (*)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通过职务行为或者利用职务影响,支持、包庇、纵容非法集资。
  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完待续)

展开全文

推荐公告

更多
点击右上角的···,即可分享该项目给好友
知道了
知道了

体验会员

请立即收下吧!

恭喜您获得
免费体验会员,请前往领取!
立即领取
2天体验会员
免费2天会员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