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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州博物馆数字化改造提升工程(二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信息公告

中标-中标结果 2025-05-22 纠错
项目编号: KZZB-202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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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进度

正文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提升工程(*次)

*、采购日期:****-**-**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鑫恒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市****区黄河路**号

被投诉人:华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阿图什市幸福街道迎宾路*-*-*

相关供应商:****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号综合商业楼*号楼*楼****号

*、基本情况

****提升工程(*次),于****年*月*日发布招标公告,****年*月**日开标,投诉人于****年*月**日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年*月*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核实投诉书相关内容,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内容,项目编号与招标文件项目编号不*致,应按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应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投诉事项*:中标单位主要标的产品投影机使用虚假产品信息应标。
投诉事项*:中标单位****的评审总得分(**.** 分)存在评分错误,评标专家玩忽职守,未按照评分办法进行扣除。

*、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阅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纸质和电子投标文件),确有将项目编号标明为“****-*******-**”的情况(投标纸质文件第**页,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报价明细表》等),也有将项目编号标注为“****-*******-*”的情况(纸质投标文件封皮,电子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响应文件首页)。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对项目编号的表述前后不*致,存在投标文件编制不规范、不严谨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文件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有关规定,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部分项目编号与招标文件项目编号不*致”不属于判定投标文件无效的实质性问题。按照《****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第*款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报价明细表》应填写“品牌/型号”,投标人可按照要求填写品牌/型号。经查阅招标文件、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标结果公告主要标的物信息中序号*、序号**项为投影机。中标供应商****答复本机关称所提供的产品为“夏普、**-********”,是指由夏普公司生产或销售的**-********型投影机,可在夏普公司官网内的“夏普***显示产品群”查阅到“**-********”型投影仪。投标文件中“夏普”为夏普恩益禧视频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简写、非简称。经查阅夏普恩益禧视频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官网显示,夏普恩益禧视频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是***与夏普成立的合资公司,是*****/***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全面负责***品牌和夏普品牌*********?专业显示产品群在中国大*地区的销售、推广、服务等相关业务。按照《****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第*款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阅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中摄影机部分带“★”参数有**项,中标供应商****答复本机关称,其在投标文件中依据从夏普恩益禧视频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官网和代理商处取得了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了“**-********”型投影机的技术参数,并对招标文件投影机部分全部带“★”的重要技术参数均作出了响应并加盖了中标供应商单位公章。同时,中标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文物*维数据展示系统**.*”证书、“多媒体互动展示柜系统**.*”证书、“智信单体*维模型编辑器软件**.*”证书等,并加盖了中标供应商单位公章,其未提供“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评标专家已扣除该项相应得分(*分)。按照《****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第*款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第*款之规定,予以驳回。

*、其他补充事宜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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