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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第三方施工损毁燃气设施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第四批)

招标-其他 2025-05-20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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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 **:**
  • 标题: ****
  • 文号:发布日期: ****-**-** **:**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效性:有效有效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施工损毁燃气设施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第*批)


根据《全国城市燃气管道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为深入推进城市燃气管道安全专项治理,重拳整治第*方破坏燃气管道问题,强化震慑效力,现公开曝光第*方施工损毁燃气设施典型执法案例(第*批),请各市县有关单位及个人切实汲取教训、举*反*、引以为戒,坚决防范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破坏地下燃气管道

基本案情:****年*月*日上午*时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单位为******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市****区公园**号小区停车场进行充电桩预埋电缆施工作业,未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因不当操作挖破地下中压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事故。

查处理由及结果:经****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局执法人员查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损坏****区公园**号小区停车场地下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事故,违反了《****省燃气管理条例》第***条第*款:“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燃气经营企业人员现场指导下施工”、第**条第*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设立明确标识,禁止下列行为:(*)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燃气设施”规定,根据《****省燃气管理条例》第**条第*款“违反本条例第**条第*、*、*、*、*、*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局于****年*月**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罚款**元。

案例*:****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占压、破坏地下燃气管道

基本案情:****年*月**日上午*时许,****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建设单位为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市****区育新路和鹿城大道交汇处进行供水管道施工作业,占压地下燃气管道,同时未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因不当操作挖破地下中压燃气管道。

查处理由及结果:经****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局执法人员查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占压、损坏****区育新路和鹿城大道交汇处地下燃气管道,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条第*款第*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条第*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局于****年**月**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款**元。

案例*:*******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破坏地下燃气管道

基本案情:****年**月**日凌晨*时许,*******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市****区凤凰路消防救援支队大门东侧进行定向钻施工作业,未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因不当操作挖破地下高压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事故。

查处理由及结果:经****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局执法人员查实,*******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损坏****区凤凰路消防救援支队大门东侧地下燃气管道,违反了《****省燃气管理条例》第***条第*款“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在燃气经营企业人员现场指导下施工”及第**条第*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设立明确标识,禁止下列行为:(*)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燃气设施”的规定,根据《****省燃气管理条例》第**条第*款“违反本条例第**条第*、*、*、*、*、*项规定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局于****年*月*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罚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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