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渝05强清40号重庆智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清算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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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公 告
(****)智建工程强清字第***号
****市第*中级人民法院以(****)渝**清申**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公用事业建设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的强制清算*案,并以(****)渝**强清**号《决定书》指定****康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清算组。现清算组根据法律规定发布强制清算公告,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的债权人应于接到清算组通知书之日起**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应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受偿,但同时要承担清算组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及其他法律规定行使权利。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不得向****交付财产。
*、****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或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妥善保管并向清算组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等资料,如实回答询问。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导致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相关义务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清算组定于****年*月*日上午**:**时在****财富金融中心**楼(地址:****市渝北区财富大道*号****财富金融中心*****层)召开第*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所函。
*、****的清算义务人应列席债权人会议,接受债权人质询。
*、清算组联系地址:****市****区奥体东路*号**-**号,联系人:黄老师,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清算组
****年 *月**日
附件:案件受理裁定书、指定清算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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