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您还未登录。成功注册登录后,将可查看更多信息
登录 立即注册 还未注册?
返回首页
分站:
河南 山东 北京 上海 江苏
更多

塔城市政府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中标-中标结果 2025-05-16 纠错
项目编号: ZHDYTC2025-002
业主 单位

联系电话:查看
中标 单位

联系电话:查看
代理 单位

联系电话:查看
  • 公告详情
  • 项目进度

正文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市预制菜生产线建设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采购日期:****-**-**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东莞市智成节能环保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深大道中路**号*楼

被投诉人:****中和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市新城区伊宁路***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基本情况

东莞市智成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因不服****中和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市预制菜生产线建设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提起采购项目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书,依法受理该投诉。
投诉事项*:中标人提供的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中商用电热设备没有相应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投诉事项*:“电动叉车”没特种设备许可资质。
投诉事项*:“防水电子地磅”、“防水电子称”没有获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资质。
投诉事项*:“刀具紫外线消毒柜”的制造商未获得消毒许可。
投诉事项*:中标人的制造商未获得家具的排污许可。

*、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经核实,****所提供的“连续油炸线、电加热翻转油炸机、*连卤煮锅、烟熏蒸煮炉”等货物是由北京鑫飞鹏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山东全兴厨业科技有限公司代工生产,双方已签订***代工协议,是委托加工关系,定制产品出厂时使用北京鑫飞鹏业科技有限公司品牌,货物的设计、质量标准、参数要求等核心技术由北京鑫飞鹏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并承担质量、售后等相关责任,山东全兴厨业科技有限公司仅为加工方,不承担产品相关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条“被委托企业应当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经查询,山东全兴厨业科技有限公司具备电热食品加工设备、蒸汽炊具等生产许可,且公司规模为微型企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经核查,****所提供的“电动叉车”是由宁波全友伟伦物流设备有限公司委托浙江宇捷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代工生产,双方已签订***代工协议,是委托加工关系。定制产品出厂时使用宁波全友伟伦设备有限公司品牌,货物的设计、质量标准、参数要求等核心技术由宁波全友伟伦物流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并承担质量、售后等相关责任,浙江宇捷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仅为加工方,不承担产品相关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条“被委托企业应当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经查询,浙江宇捷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且公司规模为小型企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经核查,****所提供的“防水电子地磅”、“防水电子称”是由台衡中科(北京)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委托普朗克(北京)工业称重设备有限公司代工生产,双方已签订***代工协议,是委托加工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条“被委托企业应当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经查询,普朗克(北京)工业称重设备有限公司已获得计量器具型式生产批准,且公司规模为微型企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经核查采购文件,“刀具紫外线消毒柜”是由采购方根据实际情况及使用场所制定尺寸、材质等相关参数要求,“刀具紫外线消毒柜”核心产品“紫外线消毒管”由南昌市扬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经查询,南昌市扬帆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已获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且公司规模为微型企业。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经核实,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双面换鞋凳”、“*门更衣柜”、“工作服挂衣架”、“*更换鞋凳”等家具是由北京鑫飞鹏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山东全兴厨业科技有限公司代工生产,双方已签订***代工协议,是委托加工关系,定制产品出厂时使用北京鑫飞鹏业科技有限公司品牌,货物的设计、质量标准、参数要求等核心技术由北京鑫飞鹏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并承担质量、售后等相关责任,山东全兴厨业科技有限公司仅为加工方,不承担产品相关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条“被委托企业应当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经查询,山东全兴厨业科技有限公司具有排污许可证,且公司规模为微型企业。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鉴于投诉事项*、*、*、*、*均不成立。本机关根据《****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第(*)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人民****办公室

****年**月**日




展开全文

推荐公告

更多
点击右上角的···,即可分享该项目给好友
知道了
知道了

体验会员

请立即收下吧!

恭喜您获得
免费体验会员,请前往领取!
立即领取
2天体验会员
免费2天会员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