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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晋星

处罚公告 2025-05-14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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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
****决定书文号 ****烟处﹝****﹞第**号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人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行为类型 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违法事实 ****年**月**日,根据市场检查计划,****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民警共*人,在****省****市****县酿溪镇临江社区江南路江南雅苑**-**号“****县酿溪镇诚鑫商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在该店柜台内依法查获卷烟*批,经现场检查(勘验)品种、数量为:芙蓉王(锦绣细支)*.**支*条、贵烟(福)*.***支*条,合计*个品种*条*.***支。经调查,该批卷烟是被处罚人****在酿溪镇的*些*售户手上收购过来的,由于客户当时没有空,被处罚人****就暂存在“****县酿溪镇诚鑫商店”内等客户来取。被处罚人****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售许可证,许可证号码为:************,有效期限:****-**-** 至 ****-**-**,字号名称为:“****县和顺便利店”经营场所地址:****省****市****县酿溪镇临江社区江南路**号第*号门面。该批卷烟经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相关标准进行查验识别,其外观包装、编码等具有真品卷烟特征。该批卷烟被处罚人****不能提供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合法有效凭证。被处罚人****也承认该批卷烟全部为真品卷烟,我局与被处罚人对该批卷烟是真品卷烟的认识相同、没有争议,且数量较少,根据行政效率原则,我局将该批卷烟按照真品卷烟予以认定。上述涉案卷烟价格经依法核定,确定被处罚人****的违法进货总额为****元。综合以上事实,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第*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事实。被处罚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被处罚人没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涉案物品已于****年*月**日返还给被处罚人。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条之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元处以*.*%的罚款,计人民币:*****元*角(***.**元)。
罚款金额(*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市****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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