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财政局投诉处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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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市****区环卫清运队配件配送服务项目(*标段)
*、采购日期:****-**-**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市大山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市新市区阿勒泰路**号
被投诉人:****新世纪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市新兴街**号凤凰大厦*楼
相关供应商:****
地址:****市新市区青城巷***号
*、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年*月**日就“****市****区环卫清运队**铃系列配件及电瓶配送服务项目(*标段)”(***********-*)做出的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主要内容:投诉人与该项目另*家投标公司(****)所提供的社保缴纳账户均是个人账户,且缴纳日期都不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内,投诉人未通过资格审查,存在评审标准不*致的情况。本机关依法调查并做出处理决定。
*、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处理结果:投诉人****市大山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了企业法定代表人于****年开具的社会保障证明,未提供本公司社保缴纳证明,未通过资格审查。****未提供本公司社保缴纳证明,通过资格审查,其余*家通过资格审查的公司均提供了本公司缴纳社保证明。 经查,招标文件并未对社保缴纳方式做明确要求,但要求投标人提供的社保缴纳证明范围应在开标之日起*个月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第***条“供应商参加****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规定。根据本项目情况结合财政部国库司就资格审查阶段社保缴纳问题的解释,社保缴费应当由本公司缴纳并出具凭据。根据《****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第*款第(*)项之规定,投诉事项成立,****市大山商贸有限公司与****均不应通过资格审查,合格供应商未达到法定数量,中标结果无效,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市****区财政局
****年**月**日
附件信息:
-
处理决定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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