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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关于桂林电子科技大学金鸡岭校区等区域保洁绿化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XZC2025-G3-000265-GLSZ)的质疑答复函(二)

招标答疑 2025-05-12 纠错
项目编号: GXZC2025-G3-000265-GL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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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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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质疑人:****赛尔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垚峰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帅威 联系电话:***********

邮编:******

地址:柳州市东环大道***号金色世纪北门**栋*-*号

贵公司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的关于“****电子科技大学金鸡岭校区等区域****(项目编号:********-**-******-****)”的质疑函,采购人****电子科技大学于****年*月*日**:**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现采购人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年*月*日至****年**月**期间,华保盛服务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标的部分项目人员投入已经不少于***人,本次统计的员工数还未包含****年上半年中标且正在履行合同的人员数,由此可以完全确定华保盛服务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数超过***人员,远远超过他们在中小企业申明函里自己承诺的***人。依据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 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号), 华保盛服务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从业人员数大于***人,营业收入为*****.***元,远远大于*****元, 已经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评标时价格分不得享受优惠。鉴于华保盛服务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不如实提供中小企业申明函,弄虚作假,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鉴于华保盛服务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不如实提供中小企业申明函,取消华保盛服务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请求采购单位重新招标。

*、质疑答复

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中第*条“企业划分由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华保盛服务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年底购买社保人数为***人,营业收入为*****.***元。根据工信部联企业〔****〕***号文件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说明:*.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项即可”。据上所述华保盛服务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

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根据《****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个工作日内向****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

****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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