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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玲珑聚搜科技有限公司

处罚公告 2025-04-09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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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
序号:*
****决定书文号: 渝****市监处罚﹝****﹞**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生产商:****盈冠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商:****,商品条码:*************,经查该厂商识别码属于****盈冠食品有限公司所有,不是上述委托商****所有。当事人自述其经营的****,配料表中的橙皮糖,冬瓜糖属于复合配料,且无相关标准;上述被投诉的****是当事人从****盈冠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根据销售记录合计其货值金额为****.*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条第*款第(*)、(*)项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依据《****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条违反本办法第***条规定,销售者未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销售的商品有违法使用商品条码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给予罚款***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条第*款第*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元的,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倍以上*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责令改正,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款****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第*款行政机关实施****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罚款****元;没收违法所得****.*元。
罚款金额(*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代码: ******************
信息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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