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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财发〔2025〕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招标-其他 2025-04-30 纠错
项目编号: GZCF2024-XW-G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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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索引号:
******-****-*******
文件编号:
分  类:
生成日期: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责任部门:
寻财发〔****〕**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初春贸易有限公司

统*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熊珍珠

址:****省****市****县立新乡南岸村狗岭组**

*******日,本机关收到寻乌县文峰乡人民政府递交的《关于****工程(设备采购)招标结果的情况汇报》。*******日,本机关收到****递交的《告知函》。发现当事人在****活动中,涉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依法启动监督检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日参加了赣州市诚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工程(设备采购)(项目编码:********-**-****-*)的采购活动,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和采购单位确认为中标供应商,******日,已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公告中标结果。*******日,当事人向寻乌县文峰乡人民政府递交了中标放弃函,*******日,寻乌县文峰乡人民政府向本机关递交了《关于****工程(设备采购)招标结果的情况汇报》,*******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谈话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以生产厂家的设备产品已更新升级,无法按项目采购清单定的型号完成供货为由,中标后提出放弃中标资格申请,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当事人于******日参加了****元集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村农产品仓储库项目工程(设备采购)(项目编码:********-**-****)的采购活动,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和采购单位确认为中标供应商,******日,已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公告中标结果。*******日,当事人向****递交了中标放弃函,*******日,****向本机关递交了《告知函》,*******日,本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谈话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以生产厂家的设备产品已更新升级,无法按项目采购清单定的型号完成供货为由,中标后提出放弃中标资格申请,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由于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放弃中标资格并拒签采购合同,属于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违法情形。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实施条例》第***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的,依照****法第***条第*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之规定,应认定当事人构成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违法行为。

*******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寻财发〔******号),告知当事人,本机关拟对当事人在****工程(设备采购)(项目编码:********-**-****-*)的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分之*罚款即人民币****元整(*分之*的罚款****元,即采购预算金额******元×*=****元),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年内禁止参加****活动。

本机关拟对当事人在*******村农产品仓储库项目工程(设备采购)(项目编码:********-**-****)的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分之*罚款即人民币*******元*角*分(*分之*的罚款****.**元,即采购预算金额******.**元×*=****.**元),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年内禁止参加****活动。

以上拟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即拟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分之*罚款即人民币******元*角*分(*分之*的罚款****.**元,即采购预算金额【******+******.**元】×*=****.**元),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年内禁止参加****活动。

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本机关未收到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申请。

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的,处以采购金额*分之*以上*分之*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至*年内禁止参加****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和《****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中“供应商中标后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处以采购金额*分之*以上*分之*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至*年内禁止参加****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所涉及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分之*以上*分之*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年内禁止参加****活动,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采购金额*分之*罚款即人民币******元*角*分(*分之*的罚款****.**元,即采购预算金额【******+******.**元】×*=****.**元),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年内禁止参加****活动。

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凭缴款码********************通过赣服通、****财政微信公众号或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核缴。缴款完成后可自行通过****省财政厅官网“非税收入收缴门户网站”打印电子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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