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外环北路南侧、通吕运河三桥北东首西侧16亩土地招租
2025-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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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环北路南侧、通吕运河*桥北东首西侧**亩土地招租
项目编号 | ************* |
---|---|
项目名称 | ****市外环北路南侧、通吕运河*桥北东首西侧**亩土地招租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市通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网络**** |
转让说明事项 | *.出租方承诺合法享有该标的出租权; *.按标的现状出租,原承租人因经营需要,对租赁土地进行了地面硬化处理,并搭建了地面构筑物,购置相关设备物资,该部分资产均不属于出租方所有,不在租赁范围内; *.出租前的水电等费用(如有)由出租方当场结清,承租期间的水电等各项费用由承租人与出租人按实结算; *.在租赁期内,如遇市政建设、城市规划调整等特殊情况,确需提前收回该标的的,出租方须提前*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须无条件接受,并不得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租赁期间的修理费用、或因风雨雷电等自然原因致使标的处损坏等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责任;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未征得出租方同意不得转租或以合作承包等其它方式变相转租; *.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擅自搭建任何违章建筑体,如有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而造成后果,其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无条件撤离; *.租赁期内的安全由承租人负责,发生意外事故,影响其他人财产、人身安全,损失均由承租人负责。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利用标的进行违法经营被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出现安全隐患不予整改的,出租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该标的,承租人应承担所有责任; *.承租人须认可合同文本中的条款。合同到期或解除,承租人应在到期日无条件撤出,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承租人不得利用该场地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粉尘污染等有害违禁品,避免噪音扰民,不得利用该场地从事非法的经营活动。竞租人拟经营项目须经委托人审核确认后方可参与竞租。 **、《土地租赁合同》(样本)为本次****规则的组成部分,****成交后买受人将自动接受相关条款的制约,竞买人应在****前详细阅读了解《土地租赁合同》(样本)。 **、标的现由原租用人使用中,同等价格条件下,原租赁户优先; 意向承租人在报名前应与出租方联系,在踏勘时间内看样,认可标的实际状况。出租方在看样表上注明告知内容且盖章确认,未看样者原则上不予报名。非原承租人成交的,成交人履行完毕付款及签订租赁合同等相关义务后,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起租日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并自行依法与地面资产所有权人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处置地面资产,如因此产生矛盾、纠纷、无法实际占有使用标的以及其他损失的,与出租方无涉,出租方不负责标的的实物交付。出租方已如实告知标的瑕疵,竞租人参加本场****即视为已充分了解该标的瑕疵并愿承担相关后果,成交后,成交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调整租金、退还租金或反悔。出租方提醒竞租人,在****前应与相关当事人充分沟通、协商,并在****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相关风险。*旦成交,承租人如未能或拒绝履约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成交后,买受人应于*个工作日内,将首期*年租金、租赁押金(按首年租金成交价的**%收取且无条件进位取整至*位数)汇入通粮农发公司账户,(缴款户名:****市通粮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开户行:工行****人民路支行,账户:*******************)。 成交人(承租人)按前条规定付清相关款项后,并应在*个工作日内凭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到至:****市崇川区人民中路***号尚东国际商务中心*号楼****室,签署《成交确认书》。租赁期间,后*年租金按期结算,半年*付,先付后用。承租人应在每个缴费周期前*个月向委托人(出租方)支付租金。 买受人逾期支付相关款项即视为自愿放弃,除保证金不予退还外,还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经济等法律责任。 |
来源平台:****市电子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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