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张锐鉴檀慧玲90.00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批复
202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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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锐鉴、檀慧玲:
送来《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县人民政府印发****县加快解决自建房历史遗留问题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灵政规〔****〕*号)的指导意见,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们位于****县*海街道新光路***号**幢、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号为灵国用(****)第**-***号、用地面积**.**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规划设计条件,改变后规划设计条件以我局出具的灵规工条第〔*****〕***号核定为准。
*、宗地改变规划设计条件需补缴土地价款*****.**元。
*、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利用土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
*、请凭本批复、变更协议、补缴价款票据及相关材料及时完善其他手续。
****县自然资源局
****年*月**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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