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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红谷人社监理决字〔2025〕1号

招标-其他 2025-04-22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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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红谷人社监理决字〔 **** 〕* 号


被处理单位:****中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号青花东岸*栋**楼****-****

统*社会信用代码:******************

人:熊艳梅 电话:***********

****等人投诉****中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

认定事实:施工总承包单位****中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对分包单位****洪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方面实施监督管理到位,导致分包单位****洪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存在拖欠各班组农民工工资现象。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书写的投诉书、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经营工商登记信息、企业出具莱蒙都会*期项目具体欠薪农民工工资明细*份、企业授权委托书、《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红谷人社监询字〔****〕***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举证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红谷人社监令字〔****〕*号)等证据证明。

经依法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红谷人社监理告字〔****〕*号你单位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未履行支付义务,拒不改正。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条、**条第*款的规定。

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条第*款第(*)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第*款的规定。

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

责令先行清偿各班组工人工资(见附件)。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履行完毕。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本行政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人:监察员陈 造(执法证号:***********)

李建强(执法证号:***********)

联系电话:****-********

****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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