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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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县*******年****采购项目
*、采购日期:****-**-**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北泽畅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定州市砖路镇丁村新开路西*排**号
被投诉人*:中科建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克州****县寰宇大厦***室
被投诉人*:****县公安局
地址:克州****县天合路**号
相关供应商:****县创益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克州****县****镇常州大道东***号院
当事人*:河北泽畅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定州市砖路镇丁村新开路西*排**号
当事人*:中科建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克州****县寰宇大厦***室
当事人*:****县公安局
地址:克州****县天合路**号
当事人*:****县创益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克州****县****镇常州大道东***号院
*、基本情况
河北泽畅商贸有限公司不服中科建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就****县*******年****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中标单位提供的制造商不存在。
投诉请求:
*、通知采购人暂停项目履约;
*、对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做出无效中标处理;
*、对中标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罚。
*、处理依据及结果
该投诉事项中,投诉人提出****县创益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标企业”)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鹿邑县方圆红调味品加工厂”不存在,根据中标企业佐证材料反映,中标企业提供的产品实际制造商为“鹿邑县穆店方圆红调味品加工厂”。
本机关依据《****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第***条,依法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复审,复审过程包括查阅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函、投诉书等有关材料,复审结果确认中标企业实际情况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其投标文件虽有错误但不影响投标的实质性响应,认定中标有效,不影响采购结果。
我机关认为中标企业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鹿邑县方圆红调味品加工厂”信息存在错误,但该错误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不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者成交的情形,产品实际制造商符合****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要求。综上认为中标企业属于非主观故意的名称表述瑕疵,不存在以虚假提供材料作为有利条件谋取中标或成交。
根据《****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第(*)项之规定,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决定:予以驳回投诉。
责令中标企业自本决定书发出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中小企业声明函》的澄清或更正。责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中标企业提交澄清或更正文件后完成信息公示,同时提交书面的澄清或更正文件到财政部门备案。
本机关对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法定保密义务。同时,本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投诉人如果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投诉人需在本决定作出前*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材料,逾期不作为定案依据。本决定书通过原受理渠道邮寄及电子送达方式中最先实现者为准,以确保有效送达。本机关保留将处理决定及相关证据材料作为案例公示的权利,投诉人发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不影响对中标企业信用记录的依职权核查程序。投诉人亦有权要求本机关提供相关证据和调查记录。投诉相关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并通过中国邮政***视作有效送达。
*、其他补充事宜
****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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