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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海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专用设备采购项目(LZZC2025-G1-990075-GXXH)质疑答复函(一)

招标答疑 2025-04-14 纠错
项目编号: LZZC2025-G1-990075-GXXH
业主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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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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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进度

正文


人:河北澳飞特商贸有限公司

址:定州市西城区兴定路与西关北街交叉口西南***

法定代表人: 由家

电话:***********

贵公司于********日以顺丰快递方式邮寄了针对****采购(项目编号:********-**-******-****)中标结果的质疑函,我公司于********日上午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我公司及时将质疑内容反馈给采购人,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进行如下答复:

*、质疑事项:

中标单位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本次招标文件所有产品制造商均为自身,发现中标单位前后*次招标活动中提供的自身数据不*致,且控股公司与大型企业存在关联,中标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质疑答复:

(*)质疑事项答复:

*.经审查,中标单位在*次招标活动:****采购(项目编号:********-**-******-****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 人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系统升级改造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提供从业人员 ** 人,就*次投标中声明函人数不*致问题,由于*次的声明函内容分别属于货物和服务,且*次招标活动的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也有差别。根据《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对“从业人员数”的解释,从业人员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数,*次招标于对“从业人员数”理解不同,由此带来“从业人员数”不*致的现象。*次的投标活动《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从业人员数均符合其所属行业小型企业的划型标准。

*.经审查,****与中检美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武文华,*家单位未同时参与本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的投标活动。且中检美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单位性质为小型企业。因此中标单位****不存在与大型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人的情形。

*.经审查,中标单位****持股比例为***%,与国投智能(厦门)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都属于独立的企业法人。中标单位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人的情形。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根据《****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号第*条,中标单位提供的货物均由小型企业制造,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结论

综上所述,上述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本项目成交结果不变。根据《****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规定,继续开展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号令)的相关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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