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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市平安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处罚公告 2025-03-07 纠错
项目编号: 青海兴和垣公招(服务)202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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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市****区财政局****决定书

****市****区财政局****决定书

平财罚字〔******

当事人: ****市向阳花****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马鹏元

统*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省****市****工业园区中关村东路*号创业大厦*座***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

****年***日, *川省豁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市****区****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包*)”〔项目编号:****兴和垣公招(服务)****-***〕的中标结果不满,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公司收到质疑后于****年*月**日作出了书面答复。****年*月**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我局邮寄送达《投诉书》,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虚假材料为中小企业声明函。经审查,我局依法受理。

经调查核实,该项目采用****方式开展采购活动,且采购文件明确规定“该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定义,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属于企业法人,因此不属于中小微企业范畴。*)****市向阳花****服务中心在投标文件中以国家税务局认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为依据;民办非企业在国家税务部门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并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但这并不改变其不属于中小微企业的性质因此****市向阳花****服务中心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但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该被投诉人****市向阳花****服务中心不具备投标资格。故认定投诉成立。

*、****决定和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本机关决定: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区财政局

****年*月*日

平财罚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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