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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振东

处罚公告 2025-02-19 纠错
项目编号: QJ242120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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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统*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处罚机关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台分局
处罚决定日期 ****/**/**
****决定书文号 长市监*处罚﹝****﹞***号
违法行为类型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要求的行为
违法事实 *台区城西隆鑫地热安装服务处销售的聚乙烯丙涤纶高分子复合防水卷材(规格型号:*****/㎡,生产单位、地址及联系电话:辽阳市太子河区冠宇建筑材料厂辽阳市太子河区铁西工业园区,生产(分装)日期或批号:/,商标:/)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监督抽查,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拉伸强度(常温),撕裂强度不符合*******.*-****《高分子****第*部分;片材》标准要求。依据《****市****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告知书:长市监抽告字【****】第*****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当事人对该结果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复检要求。经询问,*台区城西隆鑫地热安装服务处销售的聚乙烯丙涤纶高分子复合防水卷材是****年*月**日从*道区沐萱物资经销处购进的,没有索要该产品的质检报告,共购进*卷(每卷**米),购进价每卷**元,销售价每米*元,货值***元。已全部售完,其中*米是每米*元销售的,另外**米是以原价每米*元销售给亲属了,获利**元。
处罚依据 第**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分之**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分之**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元;*、没收违法所得**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元。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统*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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