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年**月**日,我镇收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郁市监〔****〕*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案件线索的交办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年**月**日依法对****县连滩镇野隐餐饮店开展监督检查时,该店正常营业。执法人员在该店厨房洗手盆左侧的冰箱上层发现有待使用的食品原料:*、已开封的"鸡肉洋葱圈"(净含量:***克/袋,生产日期为:********,保质期:冷冻保存**个月,生产商正大食品企业(青岛)有限公司)*袋,其中*袋剩余***克,另*袋剩余***克。*、未开封的"鸡肉洋葱圈"(净含量:***克/袋,生产日期分别为:********、********,保质期:冷冻保存**个月,生产商:正大食品企业(青岛)有限公司)*袋,其中生产日期为********的有*袋,生产日期为********的有*袋。*、已开封的"锅巴土豆(裹粉土豆)"(净含量:**克/袋,生产日期:*********,保质期:**个月,生产商:青岛新*福食品有限公司)*袋,其中*袋剩余***克,另*袋剩余***克。*、已开封的"黑椒牛仔骨"(净含量:*.**克/袋,生产日期:****年*月*日,保质期:**个月,生产厂家:佛山市翔晟食品有限公司)*袋,剩余*.****克;*、在厨房炸炉旁边的货架发现己开封使用的"精制白米醋"(净含量:***毫升/瓶,生产目期:****/**/**,保质期:*年,制造商:广州市番禺区东官食品厂)*瓶,剩余*分之*瓶,带瓶剩余重量***克。上述食品原料已超过保质期,该店将上述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与其它在保质期内的食品原料混放在*起待使用。上述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外包装及放置地点均未标示"已超过保质期,不得使用"等警示标语。该店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条第*项的规定,涉嫌构成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