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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长财采购〔2025〕10号)

处罚公告 2025-01-10 纠错
项目编号: CLXGGZYBM-20240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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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详情
  • 项目进度

正文

****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决定书(长财采购〔****〕**号)

*、项目名称

****县第*幼儿园等**所****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春城大街**号

被投诉人*:****县第*幼儿园

地址:****县太平川镇

被投诉人*:****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县****镇新居南路与岭南西路交汇处

*、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提出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本局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邮寄的“投诉书”并依法受理。本局受理后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我方就代理机构作出的答复书内容为“质疑事项*(详见质疑函)答复:经研究确定:你方认为的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分值设置不合理等问题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因此质疑事项*不成立。”不满意。

投诉请求:更改不合理要求,公平公正对待每*个潜在供应商。

*、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招标文件、投诉事项有关材料,对被投诉人和相关当事人投诉答复函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投诉事项组织了专家论证,查明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条(*)款的规定,做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驳回投诉。

*、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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