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南顺财采投处〔202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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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年规上工业企业运行****
*、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
地 址:****省****市嘉陵区茂华街*段**号
邮 编:******
委托代理人:唐永兰
被投诉人*:****市****区经济信息化和科技局
地 址:****市****区人民北路川北大厦办公区*-**层
联 系 人:蒋老师
被投诉人*:****耀目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市耀目路*段***号
联 系 人:杨老师
*、基本情况
****年**月**日,****耀目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政府采购网发布****年规上工业企业运行********公告。****年**月**日,****耀目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本项目开标、评审。****年**月**日,****耀目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中标公告。
投诉事项:采购需求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投诉人投诉采购文件第*章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技术要求后续服务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行业执业准则、职业道德规范和廉洁从业纪律规定,不得将本项目服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应为实质性要求,磋商文件第*章作为了评审因素。”投诉人投诉“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是所有公民和组织都必须遵守的,“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属于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不得将本项目服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应作为评审因素。
*、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本机关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号令)第***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的**日内依法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区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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