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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南顺财采投处〔2024〕24号

处罚公告 2024-12-18 纠错
项目编号: N51130220240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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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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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详情
  • 项目进度

正文

****结果公告 南顺财采投处〔****〕**号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年规上工业企业运行****

*、相关当事人:

人:****

址:****省****市嘉陵区茂华街*段**

编:******

委托代理人:唐永兰

被投诉人*****市****区经济信息化和科技局

址:****市****区人民北路川北大厦办公区*-**

老师

被投诉人*****耀目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址:****市耀目路*段***

人:老师

*、基本情况

********日,****耀目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政府采购网发布****年规上工业企业运行********公告。********日,****耀目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本项目开标、评审。********日,****耀目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本项目中标公告。

投诉事项:采购需求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投诉人投诉采购文件第*章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技术要求后续服务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行业执业准则、职业道德规范和廉洁从业纪律规定,不得将本项目服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应为实质性要求,磋商文件第*章作为了评审因素。投诉人投诉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是所有公民和组织都必须遵守的,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属于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不得将本项目服务项目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应作为评审因素。

*、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本机关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号令)第***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的**日内依法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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