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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合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招标-其他 2024-06-20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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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埔建建罚决〔****〕* 号

名称:****合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统*社会信用代码:******************

本机关于 **** 年 * 月 ** 日对****合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涉嫌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案立案调查。经调查,****合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于 **** 年 * 月 ** 日,在****省****市****区火村“*旧”改造*期融资区商业(工程地址:****省****市****区云埔街开源大道以东、瑞和路以西)涉嫌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以上事实有****市建设领域管理应用信息平台查询记录、现场检查照片、实名制和工人工资分账管理检查表、项目人员名册、项目人员*级教育登记表、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条第*款“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的规定。

本机关于 **** 年 * 月 *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条第(*)项“有下列情形之*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规定,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 年版)》.*****.**.*,你单位属于从轻档次。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圆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银行、中国银行、****农商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华兴银行、创兴银行、华润银行、东莞银行、南粤银行、江西银行(详见《****省非税收入*般缴款书(电子)》)。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 日内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个月内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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