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相淮置业有限公司法律诉讼服务答疑澄清(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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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潜在投标人:
********(项目编号:******-**-****)现发布如下澄清:
(*)“律所规模”部分:**人以上、**人以下的是否得分、得分多少未规定。
回复:投标人在执业年度考核等次为“称职”的律师数量在**人(含)~**人(不含)的得*分。
(*)“办公场地”部分:办公场地的大小是否是评判律所的标准,案件是律师办的,案件质量取决律师个体的能力,并非律所,市场有很多高质量的小规模的精品所,更何况设置****平以上得*分,***平到****平得*分,试问****平与****平有什么实质区别,对办案能力有什么影响,是否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相关,是否涉嫌针对特定投标人设置评分条件
回复:办公场地是公司规模的*种体现,本条并未针对特定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荣誉表彰”:省级以上律协、司法厅、司法部颁发的律师荣誉有很多类型,如优秀律师、优秀女律师、优秀公益律师等等,为什么单单对"优秀青年律师"设置得分项,是否争对特定对象设置评分条件
回复:评标办法荣誉表彰第*项变更为:“本项目的团队人员获得过省级及以上律师协会或司法厅、司法部颁发的荣誉称号,每个称号得*分,满分*分。同*人员不同称号不重复得分。”
(*) “服务方案”部分:本项目为特定的建设工程纠纷诉讼案件,但基本案情没有予以披露,任何的案件都有其特殊性,作为专业的律师尤其是建设工程领域的律师,不可能脱离案情去制定服务方案,更不可能在不掌握任何案件信息的情况下分析风险,如果有潜在投标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取案件信息,其针对性所制定的方案显然更具备评分优势,此外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的案件不得存在利益冲突,需要进行利冲检索,在案情不明、案件相对方不明确的情况下,投标人无法判断是否存在利冲,如中标后才发现存在利冲的,将影响后期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回复: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提供了案件信息及相应诉讼对应单位,投标人可根据现有资料及以往案件经验制定初步服务方案以及相关预案等。投标人须在投标前进行利冲检索,如中标后发现存在利冲的,影响项目进度的,则视为虚假响应,招标人有权报集团予以相应处罚。
律师事务所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无法查询相应信息,无需提供本项截图。
答疑澄清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如答疑澄清与招标文件存在描述不*致,以答疑澄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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